(2017)鲁1725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菏泽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山东省郓城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山东省郓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赵吉存,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煤矿,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法定代表人:李仁新,矿长。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郓城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7,444元,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查符合条件,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5民初2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继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东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