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行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冯国凤、刘德贤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贤,冯国凤,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668号原告刘德贤,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冯国凤,国,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原告刘德贤、冯国凤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德贤、冯国凤不服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刘志云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