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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姜再胜与山东新峰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再胜,山东新峰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703号原告:姜再胜,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双印,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峰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春国,总经理。被告: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柳街13号。法定代表人:屠玉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再胜与被告山东新峰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再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再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2元减半收取270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孙若冰人民陪审员  乐建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