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554号申请人王某,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马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申请人王某诉被申请人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经营的的位××县山河矿业所有的砂石五千方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以所有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某经营的的位××县山河矿业所有的砂石五千方。二、查封申请人王某所有的×××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军二○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