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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曹祥丽、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与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畜牧兽医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祥丽,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畜牧兽医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000号之一原告:曹祥丽,女,生于1970年1月6日,汉族,职业不祥。被告: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跃进门(市畜牧局院内)。法定代表人:陈晓华,该公司经理。被告:丹江口市畜牧兽医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跃进门0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姚启升,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祥丽诉被告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畜牧兽医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曹祥丽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鄂0381财保1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8p297的“标致408”牌轿车予以扣押。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暂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变卖、隐匿、毁损或抵押。二、对担保人王辉的位于环城南路商住楼一套住宅房(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119**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暂由担保人保管、使用,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变卖、隐匿、毁损或抵押。本院在开庭审理原告曹祥丽诉被告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畜牧兽医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祥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鄂0381民初100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该裁定书已向双方当事人(原告系邮专递)送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曹祥丽以被告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丹江口市畜牧兽医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结案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祥丽要求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丹江口市惠农畜禽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的一辆车牌号为鄂c8p297的“标致408”牌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王辉的位于环城南路商住楼一套住宅房(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119**号)的查封。案件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曹祥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芹本判决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要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又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