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晓燕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238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晓燕,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住二连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刘晓燕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晓燕自动履行了10000元后,经查询剩余部分被执行人刘晓燕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聂彦审判员云晓鑫审判员李伟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呼日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