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民终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亚萍、封瑜与被上诉人铜川市耀州区鼎尚商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亚萍,封瑜,铜川市耀州区鼎尚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终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亚萍,女,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封瑜,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川市耀州区鼎尚商城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永安北路。法定代表人:邢斌,男,汉族,1977年4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玲,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珍,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亚萍、封瑜与被上诉人铜川市耀州区鼎尚商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朱亚萍、封瑜与被上诉人铜川市耀州区鼎尚商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应以双方之间的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前提,直接处理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元,退回上诉人朱亚萍、封瑜。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梁兴旗审判员 张 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蕊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