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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柴秀珍与贾立军、朱智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秀珍,贾立军,朱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1执5号申请执行人:柴秀珍,女,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伊春市铁力市伊双花园*座*******室。被执行人:贾立军,男,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汪清镇南山新村15-4-602室。被执行人:朱智云,女,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汪清镇南山新村15-4-602室。申请执行人柴秀珍与被执行人贾立军、朱智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吉75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贾立军、朱智云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柴秀珍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柴秀珍于被执行人贾立军、朱智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柴秀珍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新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