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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张渝南、罗云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云富,张渝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66号天府民居营业房一、二层。负责人:姚国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化龙,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通天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路468号。法定代表人:罗云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云富,男,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张渝南,女,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458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通天国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罗云富、张渝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旭东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罗云富、张渝南向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28307.1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7683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执行中经依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云富名下有房产但已抵押给他人或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张渝南、罗云富名下有登记车辆但执行中无法查找到实物,三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帐户但余额特少且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此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实物、证券或存款、债权股权、网络资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也未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诗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