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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行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起法、大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起法,大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4行终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起法,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大田县谢洋乡政府干部,住福建省大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晶,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之垅,大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余开来,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起法因诉被上诉人大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大田卫计局)不履行卫生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明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1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3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黄起法因交通事故入住大田县医院。后黄起法认为大田县医院在治疗期间存在治疗不当行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14年4月,大田卫计局受理黄起法的鉴定申请。8月7日,三明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作出黄起法的病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黄起法不服,向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申请再次鉴定。9月3日,福建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因黄起法对大田县医院提供病历资料真实性有异议而中止鉴定。而后双方当事人联系多家鉴定机构就黄起法在大田县医院住院病案号32840中的部分内容进行鉴定。2015年8月2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粤南【2015】文鉴字第5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大田县医院病危通知单》诊断栏的“柴淑瑛”签名字迹与柴淑瑛签名样本字迹倾向是同一人书写;检材2《三明市大田县医院住院病历继续单》左下位置“诊断”①、②、③、④及签名字迹、检材3《住院病案首页》门(急)诊诊断栏字迹、入院诊断栏字迹、主要诊断栏其中后面的字迹、其他诊断栏字迹、检材4《大田县医院出院小结》右上角摄片号75645、75652、75927、75861数字均晚于无标称时间的样本《三明市大田县医院住院病历继续单》除左下六行字迹以外的其他字迹约30个月。2016年6月30日,黄起法向大田卫计局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大田县卫生局于2015年8月5日依法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黄起法病历资料中部分内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检材字迹晚于样本字迹约30个月,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大田县医院确实存在篡改、伪造病历记录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申请大田卫计局对大田县医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大田卫计局收到申请后,于2016年8月8日向住院医师林国芬、主治医师郑新平制作询问笔录,8月10日对黄起法反映大田县医院篡改、伪造病历问题进行集体讨论,8月12日,作出田卫信复字[2016]3号关于黄起法反映“大田县医院篡改、伪造病历”问题的答复意见,内容为:“黄起法,你反映的‘关于大田县医院篡改、伪造病历问题’的信访件收悉,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大田县医院医生不存在病历篡改、伪造行为”。8月22日,黄起法向大田县委信访,信访主要内容:大田县医院涂改、伪造病历资料,要求对大田县医院进行行政处罚,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向省医鉴办提交鉴定病历原件。9月8日,大田卫计局作出田卫信复字[2016]04号关于黄起法反映“大田县医院涂改、伪造病历”等问题的答复意见。其主要内容是:病历继续单、病案首页及两份出院小结的书写情况及形成时间;大田县医院医生不存在伪造、篡改行为;大田县医院对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多次组织医患双方协调未果;建议通过司法渠道确认病历的真实性,确认后再鉴定,目前暂存在我局的是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相关病历资料,我局将根据鉴定部门的需要提供。上述两个答复意见均已送达给黄起法。9月27日,黄起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大田卫计局履行对大田县医院涂改、伪造病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法定职责。原审认为,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大田卫计局作为大田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对相关单位依法予以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大田卫计局收到黄起法提出的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和询问,并进行集体讨论,认为黄起法的病历资料书写符合规定,黄起法提出县医院医生涂改、伪造病历不符合客观事实,在法定的时间内,将认定大田县医院医生不存在病历涂改、篡改行为的结论以答复意见的形式送达给黄起法,后黄起法又向大田县委信访,大田卫计局已针对黄起法的信访内容逐项答复,且答复意见亦送达给黄起法。大田卫计局的上述行为并不存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可以认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对于黄起法请求大田卫计局履行对大田县医院涂改、伪造病历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法定职责的请求,黄起法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大田县医院有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大田卫计局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大田县医院有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黄起法的诉请缺乏事实根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病历是否存在涂改、伪造,黄起法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黄起法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50元,由黄起法负担。上诉人黄起法上诉称: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大田县医院确实存在涂改、伪造病历的事实,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大田卫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侵害其与大田县医院医疗纠纷不能如期得到解决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大田卫计局履行对大田县医院未按照法规、规章时限要求书写病历、未妥善保管病历、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法定职责;大田卫计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大田卫计局答辩称:其已经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义务,不存在行政不作为,黄起法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其无权对大田县医院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黄起法仅凭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不作为,明显不能成立。黄起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既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与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公民,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请求驳回黄起法的起诉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行为系基于其内部管理职权,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活动,属于内部管理和监督行为,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的范围。因此,黄起法对大田卫计局不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所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一审法院受理黄起法的起诉并作出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明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1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二、驳回黄起法的起诉。上诉人黄起法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黄起法。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小琼审判员  李祖超审判员  李 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景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