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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终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陈勇,高山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3-2,组织机构代码05173348-2。法定代表人:陈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桦,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18385358-2。法定代表人:唐德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福,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勇,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飞,重庆天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山雪,女,1988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飞,重庆天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勇、高山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7855元,减半收取138927.5元,由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渝梅审 判 员  谭振亚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