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4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占兴与刘保盈、卢党娥、铜川市新区正阳路高家村村村民委员会 刘昭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兴,刘保盈,卢党娥,铜川市新区正阳路高家村村村民委员会,刘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4民初1092号原告:刘占兴,男,汉族。被告:刘保盈,男,汉族。被告:卢党娥,女,汉族。被告:铜川市新区正阳路高家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少盈,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刘昭,男,民族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兴与被告刘保盈、卢党娥、铜川市新区正阳路高家村村村民委员会,刘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占兴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占兴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张 梅人民陪审员 赵青娟人民陪审员 李婉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