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照永与胡显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照永,胡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130号申请人刘照永,女,生于1969年5月4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胡显文,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刘照永与被申请人胡显文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4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照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照永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