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彦春与被执行人张艳霞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春,张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刘彦春,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镇胜利村。被执行人张艳霞,女,1982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镇胜利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彦春与被执行人张艳霞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