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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7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财保37号申请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区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7001X5。法定代表人:许世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组织机构代码67701486-9。法定代表人:钱菊生。申请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苏州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5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苏州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57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孙以凤审判员  陈卫平审判员  顾介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