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利、韩海水、张志光、白纯兰、梁志国、张美玲、张三平、段俊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利,韩海水,张志光,白纯兰,梁志国,张美玲,张三平,段俊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1民初644号原告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诚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雪冬,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树秉,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晓利,男,45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韩海水,女,43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张晓利的妻子。被告张志光,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现住五原县。被告白纯兰,女,56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张志光妻子。被告梁志国,男,53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被告张美玲,男,52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梁志国的妻子。被告张三平,男,47岁,汉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段俊莲,女,47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系张三平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益诚担保公司诉被告张晓利、韩海水、张志光、白纯兰、梁志国、张美玲、张三平、段俊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诚担保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宁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吕福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