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董锋超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锋超,北京财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6号申请执行人董锋超,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北京财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676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磊。申请执行人董锋超与被执行人北京财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024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财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照裁决书确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财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董锋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董锋超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财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10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扬审判员 崔凯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