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97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6日晚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从福清市时空网吧下网后,携带一把菜刀、一顶猴帽子到福清市音西西云综合楼二楼一线贸易有限公司仓库后墙的杂物间,一边抽烟一边用菜刀将墙面泥土刮掉并逐个取出砖块形成一个洞口,后从该洞口爬入仓库,到仓库隔层二楼办公区域用菜刀撬开两个办公桌抽屉,盗走抽屉内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后逃离现场回到时光网吧继续上网。次日被害人宋某报案后,公安人员从杂物间地板上提取到七匹狼烟蒂一个。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七匹狼烟蒂唾液斑的DNA是被告人林某某所留的似然率为5.70*1018。2017年5月12日早上,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司法所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林某某退赔被害人宋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