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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昌图县银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昌图县银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代码号为001196367。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昌图县银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智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6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昌图县银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1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14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昌图县银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于2016年6月擅自在昌图县某区修建政府路。经昌图县国地资源局测绘队实地勘测,超占土地总面积1295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昌图县银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昌图县银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修建12951平方米道路;2、对昌图县银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地修建道路1295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本院认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14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字(2016)第14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决定第一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赵向阳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佟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