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彭正阳诉石奎田、曹桂英、湖南三吉世纪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阳,石奎田,曹桂英,湖南三吉世纪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正阳,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奎田,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桂英,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三吉世纪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桂英。申请执行人彭正阳与被执行人石奎田、曹桂英、湖南三吉世纪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11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万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