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最高法行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镁电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镁电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镁电子有限公司(MAGNESIUMELEKTRON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M503XE,索尔福德,安克雷奇码头5号,安克雷奇入口(AnchorageGateway,5AnchorageQuay,Salford,M503XE)。法定代表人:克莱尔路易丝斯沃布里克(CLAIRELOUIESSWARBRICK),该公司总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莉,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苗,该委员会审查员。再审申请人镁电子有限公司因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19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镁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申请商标是国际注册第G982071H号“MagnesiumElektron及图”,由“图形+MagnesiumElektron”构成,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应当是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描述产生错误认识,即构成欺骗公众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形态、特征等方面并无必然联系,不会误导公众。1.申请商标中的“MagnesiumElektron”是镁电子有限公司的字号,在世界范围内以及中国有色金属行业内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业内人士看到“MagnesiumElektron”都会知道其指代的是镁电子有限公司,都会把其看成是一个整体,而不会把其割裂成“Magnesium(镁)”和“Elektron(电子)”两部分来单独识别。2.现实世界镁是不可能以粒子形态独立存在的,“MagnesiumElektron”完全是由镁电子有限公司独创,用于指代再审申请人,与镁电子有限公司唯一对应。3.“镁电子”与其指定的商品在物理特征、功能、自然属性上具有巨大差异,申请指定的商品都已被限定为“由镁和镁合金制成”,这一限定已经完全排除了公众对商品成分、原料产生误认的可能性,申请商标使用在限定后的商品上与事实相符,不具备任何欺骗性。商评字[2014]第8542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982071H号“MagnesiumElektr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成分、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以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意见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镁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商标禁止注册的绝对事由,违反该条款规定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标识本身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涉缺陷,则不能通过后续的使用行为予以克服。镁电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商标是其字号,具有唯一的对应性,相关公众不会将“Magnesium(镁)”和“Elektron(电子)”单独识别的主张均指向该标识经过使用后获得的含义。一、二审对此类证据未予审查认定,并无不当。镁电子有限公司主张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第6类“镁,镁合金;工业用加工件和铸件;金属丝;桶塞;容器;金属配件等”,第10类“外科、医疗、牙科及兽医用器械和仪器;假肢,人造植入物;矫形用品;缝合材料等”均已被限定为“上述产品均为镁和镁合金制品”。经审查,该限定是镁电子有限公司对第6类、第10类相关商品的原料自行作出的具体限定,来自于其在基础申请国提交的英文商标申请。镁电子有限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限定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有实质影响。对于以中国为指定国的国际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申请商标“MagnesiumElektron及图”,其中“Magnesium”的含义为“镁”,“Elektron”与电子“Electron”仅一个字母之差,“MagnesiumElektron”整体理解为“镁电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成分、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误导消费者,被诉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综上,镁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镁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翔代理审判员  罗霞代理审判员  佟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包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