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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和被执行人师海江、胡青翠、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师海江,胡青翠,西安市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65号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师海江,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新疆神州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0号。被执行人:胡青翠,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10号。被执行人:西安市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水文巷黄雁西村南区天荷小区2号楼1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和被执行人师海江、胡青翠、西安天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