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飞与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赵飞,男。被执行人: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2016)陕0102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飞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办理新东尚二期第3幢1单元11层1160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备案手续,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为被执行人西安东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原规划建设,在未整改或变更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暂时办不了备案登记手续,权利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条件时,权利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