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熊远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熊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熊远超(曾用名熊远操),男,1982年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熊远超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退赔人民币2543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退赔部份于2017年2月15日被移送执行。执行中,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7年7月1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11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退赔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吴美胜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