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毛春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春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098号罪犯毛春伟,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2007)丽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春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毛春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10月10日以(2007)浙刑三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12年4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本院于2015年3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毛春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春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春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春伟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至2029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