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爱多、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爱多,李海,胡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胡爱多,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李海,男,1970年0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胡参华,女,1969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胡爱多与李海、胡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海、胡参华价值40000元相应财产。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