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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9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旺申请赵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旺,赵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西藏布达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区域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被执行人赵颖,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林旺与赵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9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守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春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