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申请曹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曹某某,方某,铁岭华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方某。被执行人:铁岭华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信支行与被告曹某某、方某、铁岭华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经济开发区公证处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铁开证经字第81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经济开发区公证处(2014)铁开证经字第815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于波审判员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