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凤义与王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凤义,王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903号原告:董凤义,男,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天达名仕11号楼7单元601室。被告:王洪国,男,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前郭镇豪杰锦绣花园2号楼3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凤义与被告王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凤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凤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耿云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