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石维平与夏心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维平,夏心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221号原告:石维平,女,1995年4月6日出生,苗族,住。被告:夏心颖,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石维平与被告夏心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有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维平负担。审判员 梁永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