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林、周爱莲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林,周爱莲,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502号原告:张学林,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周爱莲,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东门后河沿48号。法定代表人:程湘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林、周爱莲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林、周爱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林、周爱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林、周爱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已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张学林、周爱莲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德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