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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侯志昌与陈志慧、张跃、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志昌,陈志慧,张跃,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志昌,男,汉族,1972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慧,女,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审第三人: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董事长。上诉人侯志昌因与被上诉人陈志慧、张跃、原审第三人阆中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7)川138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侯志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志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何华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