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林茂芝、张胜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茂芝,张胜保,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茂芝,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旅游度假区。委托代理人:狄保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记栋,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胜保,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郭冰,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黄山路与黄河路向南300米路东。代表人:张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宾,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林茂芝因与被上诉人张胜保、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林茂芝事故发生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的减少等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茂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曙霞审 判 员 王玉东审 判 员 刘育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潘盼盼书 记 员 王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