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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7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刘东国、程胜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国,程胜建,马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扣留、提取用)(2017)鲁0783执740号之三申请人:刘东国,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汶上县。申请人:程胜建,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马乐庆,男,1966年9月9日生,住寿光市。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07月15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乐庆在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关社区有土地补偿款,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马乐庆在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关社区土地补偿款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峰山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