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执7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刘东国、程胜建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国,程胜建,马乐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扣留、提取用)(2017)鲁0783执740号之三申请人:刘东国,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汶上县。申请人:程胜建,男,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马乐庆,男,1966年9月9日生,住寿光市。上列双方当事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07月15日审结。该案(2016)鲁078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乐庆在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关社区有土地补偿款,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马乐庆在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关社区土地补偿款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峰山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