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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永田与王国芬、王红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田,王国芬,王红,王雪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81号原告徐永田,男,196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九台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国芬,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王红,女,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王雪,女,199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田与被告王国芬、王红、王雪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