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永田与王国芬、王红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田,王国芬,王红,王雪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81号原告徐永田,男,196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芬,九台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王国芬,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王红,女,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王雪,女,199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田与被告王国芬、王红、王雪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