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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自刚与北京市延庆区四海镇楼梁经济股份合作社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刚,北京市延庆区四海镇楼梁经济股份合作社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191号原告:李自刚,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四海镇楼梁经济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四海镇楼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刚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四海镇楼梁经济股份合作社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李自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