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9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余传红与孙世松、邓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红,孙世松,邓红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504号原告:余传红,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孙世松,男,1981年7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被告:邓红艳,女,1980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原告余传红与被告孙世松、邓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余传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传红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余传红负担。审判员  李国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