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余传红与孙世松、邓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传红,孙世松,邓红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1504号原告:余传红,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被告:孙世松,男,1981年7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被告:邓红艳,女,1980年8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黄平县。原告余传红与被告孙世松、邓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余传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传红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余传红负担。审判员 李国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