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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7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翠文、甄庆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文,甄庆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翠文,男,汉族,1952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矿区。被执行人甄庆怀,男,汉族,1943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本院在执行刘翠文与甄庆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2016)冀0107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