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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金生宝贝婴童购物广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17)宁0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金生宝贝婴童购物广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市场东塔巷**号营业房。经营者高挺杰,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浙江商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金生宝贝婴童购物广场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5450元。本案实际执行情况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金生宝贝婴童购物广场向我院缴纳赔偿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5450元,经我院与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前往实地查看,未发现侵权产品。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结案申请,我院同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