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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终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绰号“酱萝卜”,男,1974年3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公安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鄂10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10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光华审判员  张心愿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