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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阮惠卿、彭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惠卿,彭彧,杨乐莎,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33号申请人:阮惠卿,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彭彧,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杨乐莎,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申请人: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盛泽纺机市场7幢106室。法定代表人:彭彧。原告阮惠卿诉被告彭彧、杨乐莎、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阮惠卿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8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担保人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阮惠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阮惠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彧、杨乐莎、吴江市金果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阮惠卿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锦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