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林明容与琼海市中原镇逢来村委会逢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容,琼海市中原镇逢来村委会逢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2民初1349号原告:林明容,女,193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定,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琼海市,系原告林明容儿子。被告:琼海市中原镇逢来村委会逢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韩永定,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林明容诉被告琼海市中原镇逢来村委会逢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林明容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明容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明容负担。审 判 员 史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亮书 记 员 王泰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