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茂机亿房地产发展公司、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茂机亿房地产发展公司,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茂机亿房地产发展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靖子村。法定代表人:王青,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村民委员会。所住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茂机亿房地产发展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定金19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崮山镇皂埠村村民委员会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茂机亿房地产发展公司本息欠款共计300万元,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申请执行,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威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