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贵、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贵,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民终1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贵,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福,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组织机构代码71667540-9。法定代表人孙德龙,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跃峰,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日奎,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吴贵、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贵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吴贵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应予撤销。黑龙江锦融成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报告意见书程序违法,一审时我方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的要求。我方承包向阳村放马泡养鱼,多年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二厂油田管线穿孔漏油,并向养鱼池排放油田污水,多年来造成养鱼池严重污染,鱼大量死亡,存活鱼类有汽油味,不能食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年久失修,污染环境,污染我方养鱼池,多次侵权在先,拒不赔偿,达成协议的也不履行。该案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在先,我方并没有暴力拒绝恢复生产。是因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违约,不予赔偿,我方要求其出具一个书面说明,以利于我方维护合法权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证据证实我方78天阻拦其维修施工,只有证据证实在没有告知我方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该公证只证实2015年9月2日至9日7天时间,证明我方阻拦施工,也没有暴力阻拦,只是合理诉求。不是78天,损失时间计算有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自漏油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我方有过错阻拦行为,该油井2015年6月17日,开始漏雨,向鱼池排放,直至2015年6月23日我方电话通知采油二厂一矿。当时一矿有关人员,不承认是二厂油井漏油,该情况是我方主动联系的,不能从漏油之日起就算我方责任。黑龙江锦融成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价格评估报告意见书该价格评估报告既不公平也不公正,即使赔偿价格也应该按油田纯利润计算,不应按原油销售价格计算,应该扣除成本,不计成本的价格评估,不具有法律效力。现在的市场情况是油田亏损,多生产多亏,油田没有损失。另外,原油没有丢失,晚采几天理论上也不能算作损失。该报告计算78天损失也是不正确的,从发现漏油、停产,是我方主动联系,告诉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管线漏油,具有善意。我方也没有天天24小时阻拦修复。不能修复的责任应该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我方的主张是合理诉求,只是要求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书面说明答复,也是一种证据保存合理的方式。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侵权在先,多年来多次污染我方养鱼池,应该赔偿我方损失。我方没有侵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所有权。我方与向阳村签订的养鱼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我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所谓扩大部分并没有侵犯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是向阳村所有,在庭审中向阳村已经出证据证明扩大部分同意我方使用。油田管线是临时用地,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对管线占用部分土地所有人可以复耕复种,水面可以用来养鱼。有证据证实油田油井及管线就打在我方的鱼池内。放马泡在我方承包之时就已经用于养鱼,是案外人封堵的放马泡排水口,并不是我方封堵的,放任自流不封堵也不能养鱼,油田生产不能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向阳村农民祖祖辈辈生活的地方,农民有权用于养鱼种地,该泡是自然流域形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闲置水面可以用来养鱼,专门为油田泄洪,侵害了土地所有权人向阳村及使用人吴贵的权利。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吴贵向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374335元并承担鉴定费用112000元。本案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吴贵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吴贵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让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0%的责任,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只有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才应承担责任,至于如何认定故意和过失,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不法侵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申请司法或行政的救济,更未规定受害人不寻求司法或行政的救济就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害后果。一审判决称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本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被告妨害”,无任何法律依据。我方并没有这样的法定义务。相反,采取措施、排除妨害是我方的权利,我方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措施,法律并无限制。我方维修管道线遭到吴贵无理阻拦后,一直在积极沟通、协商,对吴贵做说服、解释工作,这本身就是采取措施以排除吴贵的妨害,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吴贵阻拦施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如果任何一次我方去维修管线,吴贵未予阻拦,管线早已维修完毕。我方每一次去维修管线,都是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吴贵每一次阻拦,都是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一审判决认定我方直至油井停产78天后才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与事实不符。吴贵阻拦维修伊始,我方便报警寻求帮助,是公安机关告知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此后我方也多次报警,但公安机关一直未对吴贵采取强制措施。在2015年9月2日大庆市公证处到现场公证时,我方派人员和车辆、设备去维修管线,公安机关也出警了,但吴贵仍在阻拦,导致管线未能维修,此场景在公证录像上可以清楚看到,这足以证明,我方并非未报警,而即便我方报警,也未能排除妨害。真正排除吴贵妨害的是2015年9月9日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这样的“有效措施”不是我方所能决定的,一审判决称我方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没有事实根据。综上,请二审法院改判吴贵承担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针对吴贵的上诉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吴贵阻拦维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其擅自封堵排水口,扩大水面,导致我方油井管线道路受淹,如果水面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即便我方管线漏油,也不可能流入渔池,因此污染渔池主要过错在于吴贵,其以此为由阻拦我方施工是违法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原油的损失,并非是对方所称,不采出就无损失,原油作为能源,需要投入大量成本进行开采,而且开采存在时限,不在一定的时间内采出,下次开采需要另行投入成本进行大量的准备工作,这也是在国际油价大浮下跌之际,我国的石油勘探企业仍在继续采油的原因,因此鉴定结论以原油的价格作为损失是合理、合法的,因为我方的成本已经投入。综上所述,吴贵应对我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驳回吴贵的上诉请求。针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吴贵辩称,应驳回油公司的上诉请求,属于无理上诉。本案是油公司侵权在先,由于油田设备老化,年久失修,以至于管线穿孔漏油,污染了吴贵的养鱼池,侵犯了吴贵的养鱼权利。油公司由于管线泄漏,大量的污水和污油没能采取有效措施流入吴贵的养鱼池是必然现象。关于水面扩大问题,是自然流域形成的,不是吴贵人为造成,而水面扩大的责任也是由于本案对方油公司不作为所造成。水面扩大的面积是向阳村所有,向阳村一审中已经向法庭出示了证据,同意吴贵使用水面扩大的面积,所以说该扩大部分和承包部分,吴贵都取得了合理的使用权,对方无权主张该部分扩大的权利,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一审中吴贵已经向龙凤法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向阳村村委会出示了证明材料,证明在水面扩大期间由大庆市水利局组织,在采油二厂二区七队及生产部进行了汇商。当时由水利局牵头,协商确定,由采油二厂出设备,采油二厂一矿二区七队出阀门,向阳村出人工,由采油二厂组织放水泄洪,而油田公司采油二厂对国家财产极端不负责任,没有提供相应的设备和手段进行泄洪放水,责任方完全在油田公司采油二厂,吴贵没有责任。吴贵并没有暴力阻挡油公司施工,油公司漏水后二厂并没有发现,而是吴贵主要给二厂一矿打电话通报了情况,当时一矿夏江峰接的电话,他说漏油是采油一厂,而未予理睬,造成损失应该由采油二厂承担责任,而不应该从漏油就开始计算损失。漏油之后采油二厂没有进行修复,也没有进入现场施工,吴贵也没有24小时阻挡油公司进行恢复作业,一审中二厂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我方阻拦施工的证据,而所谓有证据的就是一审中油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该公证属于单方行为,公证的效力不应采信,公证书是2016年9月2日公证,到9月9日恢复生产仅7天时间,而不应按78天计算。吴贵没有暴力阻拦,吴贵主张权利,就是要求采油二厂一矿出具书面证据,证明油田污水、污油流入了吴贵的养鱼泡。关于价格问题,在一审中我方已经提出要求价格鉴定机关出庭作证,接受质询,而一审法院没有组织鉴定机关出庭,剥夺了我方的权利,程序违法,一审鉴定机关的价格鉴定极不公平也不合法,是以油公司的销售价格进行鉴定的,与事实和常理都是不相符的,赔偿应按纯利润赔偿,另外原油是有限资源,本案少采出的原油并没有损失,也没有流失,仍然存在地下,没有造成本案油田公司的直接损失。不存在水泡腐蚀管线的问题,是油公司主观意愿管理不善的责任。油公司举的证据所谓土地证也不是真实的,土地的所有权是龙凤镇向阳村,而不是油公司的所有权。也不能因为油田生产不让农民生活。另外,本案油公司所谓吴贵堵封放马泡也不是事实,吴贵承包的放马泡养鱼,承包时,放马泡就封堵了,如果不封堵也不能养鱼,也不应该拆除。法律应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闲置水面养鱼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权利,法无禁止即许可,农民养鱼是天经地义的事,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的放马泡为自然形成湖泊,自然流向为上游接十里泡,下游接赵家屯西泡,具有泄洪排涝功能。自1970年起至2007年,围绕放马泡四周,原告下属第二采油厂第一作业区管理的N1-4-B42号油井、N1-5-D41号油井、N1-4-D42号油井、N1-40-SP249号油井(四口油井位置详见原告举证第二项卫星地图)分别投产使用,其中油井、通井线路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线铺设申请临时用地。被告吴贵为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村民,2010年9月29日,被告与向阳村村委会签订《闲置水面使用合同》,约定吴贵承租向阳村放马泡水面40.7万㎡及沿岸8000㎡土地,用于养殖,租期十年。合同第七条约定,被告不得超占合同约定面积,否则向阳村有权收回超占土地,损失被告自负。2011年以来,被告将放马泡与赵家屯西泡的排水口用沙袋封堵,导致放马泡水面不断扩大、水位上升,致使原告的上述四口油井、管线、通井路长期被水浸泡,通井路严重损毁。2015年6月23日,原告的N1-40-SP249号油井管线腐蚀穿孔后原油泄漏。原告工作人员去现场进行维修时,遭到被告及被告家人阻拦,之后原告又多次派员欲对管线进行维修亦均遭到被告及家人的阻挠,穿孔管线始终未得到维修。2015年9月1日,原告就N1-40-SP249号油井的管线穿孔,为防止纠纷,申请大庆市公证处对油井的维修、清理过程进行保全公证,同时对N1-4-B42号油井、N1-5-D41号油井、N1-4-D42号的油井管线及通井路被放马泡水浸泡的现状进行查看、保全。大庆市公证处受理申请后,指派公证员李铁军及工作人员李爽办理。该公证员经现场勘查后出具公证书,内容为“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李爽会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夏江峰,九时二十五分进入现场,在现场负责人夏江峰的指认下,我们首先对N1-40-SP249号油井管线穿孔、清理维修的过程进行查看,但现场受到放马泡的承包人的阻挠,清理维修未进行;之后在现场负责人夏江峰的指引下,我们于十一时来到了N1-4-D42号、N1-4-B42号油井,对被放马泡浸泡的通井路进行查看,现场所见通井路已被水淹没;于十一时二十二分来到放马泡的西南侧,对被放马泡浸泡的N1-5-D41的管线进行查看,现场所见管线征地已被水淹没;于十一时三十分来到了放马泡下游闸口,对下游的闸口进行查看,现场所见闸口处于封闭状态,并在闸口前使用袋装土人为封堵。保全过程由周海滨进行全程录像”。2015年9月8日,原告向大庆市龙凤区公安分局报案,2015年9月9日,在公安干警的协助下,原告工作人员终于将穿孔管线维修完毕,因该管线穿孔停产的N1-40-SP249号油井、N1-40-SP438号油井恢复生产。维修期间,因被告妻子到现场干扰阻挠,龙凤公安分局以妨碍单位生产秩序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大庆电视台、大庆日报、大庆晚报均对该事实进行了报道。自2015年6月23日至同年9月9日,因管线穿孔得不到维修,致使共用该管线的N1-40-SP249号油井、N1-40-SP438号油井停产78天。经黑龙江银丰测绘有限公司对吴贵与向阳村签订的《闲置水面使用合同》约定的放马泡水面的具体范围与原告油井、管线之间的距离,进行实际形状详细测绘。鉴定结论为:对吴贵签订的《闲置水面使用合同》约定的放马泡水面的具体范围与原告油井、管线之间的距离,进行实际形状详细测绘。该放马泡实际现状测绘总面积为:549174.868平方米。经黑龙江锦融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公司油井因管线维修受阻和通井道路损毁无法进入现场维修造成的损失数额;原告油井被水浸泡损毁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9月8日,原告公司油井因管线维修受阻和通井道路损毁无法进入现场维修造成的损失数额为1374335元。原告油井被水浸泡损毁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为53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用11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涉案四口油井均位于放马泡周边,相关油井、管线、通井路均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被告吴贵承包放马泡,私自封堵放马泡与下游赵家屯西泡的排水口,人为导致放马泡水位上涨、水面扩大,将原告涉案四口油井的通井路及管线征地淹没浸泡,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消除影响,将鱼池水面边界移至原告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范围之外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N1-40-SP249号油井管线腐蚀穿孔及该管线穿孔导致N1-40-SP249号油井、N1-40-SP438号油井停产78天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穿孔的管线系因被水浸泡腐烂导致,故被告对原告管线穿孔不承担侵权责任,维修管线的经济损失5300元,应由原告自负。被告以管线漏油污染鱼池,可能造成鱼群死亡为由,要求原告赔偿,且因赔偿问题与原告协商未达一致,多次阻拦原告工作人员对穿孔管线进行维修的行为,亦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作为大型石油企业,在被告阻拦维修时,本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被告的妨害,恢复油井生产以减少油井损失。但原告直至上述两口油井停产78天才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导致两口油井停产造成的损失扩大,原告对此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即1374335元×30%=41230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贵立即停止侵害,排除放马泡下游封堵物,将承包鱼池水面边界恢复至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范围之外;被告吴贵赔偿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412300元;上列一、二项,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25元,鉴定费用112000元,由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157元,由被告吴贵负担39068元。二审期间,上诉人吴贵向法庭提交照片两张,证明放马泡下面没有封堵物,不存在拆除的问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质证称,鉴于对方不说明证据的来源、拍摄的时间,我方仅从照片无法判断,故不予质证。从公证书上体现,放马泡下游始终是用沙袋封堵排水口,当时根本没有任何排水设施。对该组照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于吴贵的上诉,本院认为,黑龙江锦融成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相应资质,评估依据确实充分,其受法院委托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足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取得了油井及通井道路的土地使用权,吴贵作为放马泡的经营者,擅自封堵放马泡下游的排水口,导致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涉案四口油井的通井路及管线征地淹没浸泡,构成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因此,吴贵有义务将放马泡的水量进行外泄,至鱼池水面边界恢复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范围之外。对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本院认为,在漏油事故发生后,作为管理人的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进行维修,减少损失的发生,在出现双方协商未果及被上诉人阻挠其维修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或寻求相应的公立救济,而不应自停产78天后,才在公安机关配合下进行维修。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虽主张之前已报警,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自担损失的70%,并无不当。综上,对于上诉人吴贵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吴贵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所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5元及14466元,由二上诉人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边 坤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于志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军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