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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7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宁波硅普硅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776-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0240-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集士东路128号。被执行人: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821745-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丰村。被执行人:宁波硅普硅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234927-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藕缆桥村。本院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士港支行与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宁波硅普硅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4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变卖被执行人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丰村其经营场所内的机器设备及库存物资等动产一批。同月5日10时59分,买受人万济美(公民身份号码为)以8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丰村其经营场所内的机器设备及库存物资等动产一批的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宁波鑫谷硅胶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在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丰村其经营场所内的机器设备及库存物资等动产一批【详见(2017)浙0212网变1号拍卖公告】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万济美,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万济美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