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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任立金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立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746号原告:任立金,女,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法定代理人:晋某,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清,湖北襄江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C地块中段溪园大厦5F整层、6F半层。负责人:杨元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惠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立金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立金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立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任立金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民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