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晓与周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周洪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414号原告:刘晓,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周洪涛,男,汉族,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委托代理人张微,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诉被告周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四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刘晓承担。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