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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忠金、吴翊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金,吴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266号申请执行人:郑忠金,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吴翊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忠金与被执行人吴翊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翊平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冬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