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秋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574号原告田秋生,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负责人邹国发。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吕仲立。原告田秋生与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牛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宫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秋生承担。审判员 宫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凯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