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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丰盛绿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锐恒建设有限公司)与泰州锦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盛绿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锐恒建设有限公司),泰州锦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89号申请执行人:丰盛绿建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锐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桂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泰州锦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卫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丰盛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锦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兴市,且被执行人有多起案件被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丰盛绿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锦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清 更多数据: